乞讨的权利

钱军辉

经济学中有“外部性”(externality)一说,指一个人或公司的行为直接影响他人的生活和生产。“外部性”可能是好事,比如我修缮一个鸟语花香的花园或阳台,可以直接让邻居心旷神怡,但很多情况下“外部性”是坏事,比如一家人家放高分贝的音乐会吵着邻居的休息,再比如化工厂的污染会直接使周围的居民生活质量下降。

对这样的“坏”的外部性,一个传统的解决办法是由政府来收税或制定配额。用化工厂作例子,政府可以对工厂每个单位的污染,比如一吨废水,收一定数量的税,然后用收来的税以各种形式补偿周围居民。我们可以想像,确定合适的税率是个十分棘手的问题。收少了固然不行,因为工厂还是会污染过头,税也不足以补偿居民的损失;收多了也不行,因为工厂的生产和盈利对社会有贡献,重税会使工厂污染得“太少”。“太少”的意思是,在一定的污染水平上,如果多一点点污染,工厂的盈利会多于补偿周围居民所需。制定配额是指政府强行规定工厂的污染量,即配额。而决定配额同样面临太宽太紧的问题,跟决定税率一般棘手。

一个较为现代的办法,是政府确定并保证产权归属,让当事人讨价还价。比如政府可以规定人人都有享受清洁环境的权利,如果你的工厂要排放污染,你就得花钱买周围居民的同意。具体的污染“单价”由你和居民代表讨价还价决定,如果双方都信息灵通,讨价还价会带来对双方都不能再好的结果,即,价钱再贵一点点,你的工厂就会污染得“太少”,“太少”的含义和上面相同。这个办法优于收税或配额的地方在于,当事人采集信息和讨价还价的效率比政府要高,政府仅仅充当一个仲裁者的角色,而这个角色恰恰是政府擅长的。

同样的,政府也可以规定每个工厂都有排放污染的权利,你如果想享受清洁环境,你就要花钱让工厂减少排污。具体的污染“单价”仍然由当事人讨价还价决定。如果双方都信息灵通,这里的讨价还价也会带来对双方都不能再好的结果,即,你若出价高一点点,工厂就会污染得“太少”,“太少”的含义仍然和上面相同。这实际上是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科斯(Coase)的著名定律,即,不管权利(产权)属于谁,只要界线是清清楚楚的,讨价还价都可以得到对双方最优的"外部性"的量。权利的归属仅仅决定收入分配,工厂有污染权,工厂就获得补偿,你有清洁环境权,你就获得补偿。

当然还要说明的是,科斯定理假设了交易费用为零,简单点说就是讨价还价不费劲。当讨价还价太费劲,讨价还价很可能根本不会发生。这样的情况下,如果居民有权享受清洁环境,他们很可能诉诸法庭让工厂一搬了事;如果工厂有污染的权利,那么周围的居民很可能会选择忍受,任由工厂污染。这两者都不是对社会最优的结果,前者污染得“太少”,后者污染得太多。

好,接下来谈谈乞讨的问题。

乞讨也是有“外部性”的,因为乞讨活动直接影响了他人对城市环境的享受。这大致也是为什么去年年底很多城市禁乞的理由,虽然具体的说法各种各样: 北京是"影响城市形象和公共交通安全",苏州是"影响形象和公共场所正常秩序",上海则是"扰乱公共秩序",等等。对顶风乞讨的处罚也大同小异,轻则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,重则刑事拘留。

用传统的办法来治理乞讨,政府可以对乞丐征税或发有限数目的“乞讨证”。这看似荒谬,历史上是有政府这么做的。为什么政府不这么做? 主要是实行费用太高。乞丐流动性强,从乞丐身上征来的税还不够付税务人员的辛苦费的。再者,如果乞丐是不得以乞讨的,政府收税解决不了他们的问题,他们照样还是要乞讨,起不到限制乞讨的作用。而如果用“乞讨证”制度,首先政府不得不动用资源来决定谁有资格乞讨,然后注册发证,然后要动用警力抓无证乞讨的,然后还要每隔一段时间换“乞讨证”或防伪标签,以防假冒,如此这般,没完没了。

可以看的出来,我们这些禁乞的名牌城市似乎用了较为现代的办法来治理乞讨: 他们假设了城市居民享有“无乞”环境的权利,但因为讨价还价的费用太高,他们就干脆“代表”居民把乞讨一禁了事。类比化工厂的例子,这不是一个对社会最优的结果,这是一个乞讨(污染)得“太少”的结果。

而如果假设乞讨的权利,城市居民若要“无乞”环境,就应该出钱买下乞丐的“乞讨权”。究竟“乞讨权”是什么价,由代表居民的市政府和乞丐讨价还价而定。如果讨价还价费用太高或根本无法操作,那么市民就得放弃“无乞”的奢侈,就得忍着乞讨(污染)太多的结果。这就是假设乞讨权下的游戏规则。

假设了乞讨权,我们似乎没有有效的政策来限制乞讨,但实际上办法还是有的,因为我们可以用间接的方式买乞丐的“乞讨权”。所谓买“乞讨权”,无非是提供另一种更好的生存方式,让乞丐或将成为乞丐的人自愿来交换。据调查,乞丐大致分三类: 一类是一贫如洗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,他们乞讨是为了活下去;一类是从“传统”乞讨地区出来的,他们主要来自一些农村,一般选择在农闲季节外出乞讨,他们乞讨是为了活得好一点,靠乞讨收入解决诸如盖房,子女读书等经济问题;第三类是被幕后团伙操纵的,他们一般是老人儿童或残疾人,他们被组织起来乞讨,是赚钱的工具。其中,第一类如果没有政府的有效保护,很容易变成第三类。对于第一类,我们要花钱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系统,尤其是对广大农村人口。这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,但谁说“乞讨权”会便宜来着? 对于第二类,我们要观察到,他们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难造成的,而就业难又是各种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造成的,首当其冲的限制就是户口制度。废除户口制度,以及相应地保护城市民工合法利益,又会是一笔钱,也是对城市现状的一次大冲击,但付出这些代价,不仅可以使城市人活得更有尊严(decency),可以通过改善劳动力资源分配而促进经济发展,更是在短期内“买”下第二类乞丐“乞讨权”的一种方式,可以基本消除这一类乞丐。对于第三类,我们要增加警力打击他们幕后的犯罪团伙,把他们交给社保系统。这又是一种对“乞讨权”的赎买。

当然,由于缺少明文规定,究竟是城市居民有权享有“无乞”环境,还是乞丐有乞讨的权利,两者都是假设。而相对于前者,我更原意假设人人都有乞讨的权利。

(2004-2-1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