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由碎想

钱军辉

(1)自由是什么

从个人的角度,自由是自抉,是自己主宰自己。自抉的第一层含义是无羁绊,无韁锁,如鱼入深潭,鹰击长空,此之谓身体之自由。自抉的第二层含义是能够批判性地对待呈现在我们面前的“事实”,是随时随地用理性来思考问题,不让利益和私欲蒙蔽自己的心灵,此之谓思想之自由。

从社会的角度,自由是种秩序。更简单地讲,自由是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。在这种关系中,任何人不受其他人随心所欲的支配(Independence of arbitrary will of another)。这“其他人”包括其他个人、团体、和政府。

(2)自由和政府

任何秩序都需要暴力来维持,无论是奴隶秩序,是神权,还是三纲五常。自由的秩序也是一样。自由需要用暴力或暴力的威胁,来约束人和暴力机关本身的行为,使其止于侵犯别人的自由。

在一个自由的国家,唯一可以使用暴力的就是政府。政府最基本的作用也就是提供并且垄断暴力。因此自由离不开政府。作为一种意识形态,自由主义也远不是无政府主义。

也正因为政府是唯一的暴力机关,政府是自由社会的最大威胁。如何限制政府,使其为且仅为自由服务,是一个自由国家的政体问题。宪政是西方实践为东方提供的一个答案。

(3)自由和法治

自由不等于为所欲为,自由意味着、也仅仅意味着不受其他人(包括个人、团体、和政府)随心所欲的支配。他的行为仍然有所限制,但是这种限制是可预测的、不区别对象的(对所有人、团体和政府都适用),就像地球重力,就像山川河流对人的行为的限制一样。一个司机上路,他必须能够“预测”多少公里每小时才是超速,而且知道这个规定不会因为自己的肤色户口等特征而改变。

法律就是这样的限制。法律的限制也就是“法律的统治”(Rule of law),此之谓“法治”。法律既给个人的行为划限,也给政府(包括其行政、立法和司法机关)划限。王子犯法,与庶民同罪。因此自由离不开法治。

“依法治国”(Rule by law)跟法治是两回事,前者是用法律来约束个人,但不能保证个人不受立法者随心所欲的支配,也就是说,不能保证自由。

(4)自由和民主

民主的本意是“人民做主”。但是人民的意见难得一致,于是实践中的民主总是“多数人做主”(Rule by the majority)。“多数人做主”不能保证“少数”免于“多数”随心所欲的支配,因此民主本身并不意味自由。

民主的价值并不在于“人民做主”或“多数人做主”的概念本身,而在于它更加可能获得强大的民众支持,这种支持可以转化为维持自由秩序的能力。“好”的民主必须能够有力地保护少数人不受多数人随心所欲的支配,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,民主就变成多数人的暴政,就成为所谓的“坏”的民主。

坏的民主让rule of law沦落为rule by law. 在多数人的暴政下,法律的制定完全可能随心所欲,从而破坏法治,破坏自由。

(5)自由和宪政

自由可以没有民主,但是不能没有宪政(Constitutionalism)。宪政就是宪法的有效统治。

仅有宪法的存在还不是宪政,更重要的是有一套程序和机制,以分散和均衡政府的权力,使宪法得以有效地统治整个政治生活,使人民得以使用宪法来约束立法者和政府机关。

宪政对自由的价值同样体现在它对法治的支持。宪法为“法之法”,宪法若无力统治政治,法治就无从谈起。

自由可以没有民主,但是不能没有宪政,18世纪的英国便是明证。

(2009-6-29)